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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40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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