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23571,2009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碧珠即盈翔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貳仟零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叁佰貳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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