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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46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7月24日起訴請求被告乙○○清償債務,惟查,乙○○國民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民國96年11月6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乙○○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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