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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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