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86,200907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格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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