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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956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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