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救,36,2009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林雅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金瑞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金瑞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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