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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潘立德
訴訟代理人 潘佩靖
潘玉捐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潘聖元
趙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蔡明興」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法定代理人鄭本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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