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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中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再審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所
為裁定,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提出再審書狀時繳納裁判費,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經查,抗告人於99年3 月17日提起再審之訴,經調取99年度審聲再字第7 號再審之訴卷宗審究後,是認原告確已繳納系爭裁判費,則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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