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62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均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縣龍井鄉○○街65巷 5號,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