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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758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博洋傢俱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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