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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871號
原 告 徐美玉
被 告 紀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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