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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054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葛苗華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被 告 芳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
王中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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