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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084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容忍修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2日下午 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鍾 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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