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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1378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藍獲鉅
被 告 來電通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 11月18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佾瑩
書記官 黃文芳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33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 95年1月24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簽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元,借款期限自上開借款日起至 100年1月24日止,利息則按年息 4.2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自96年8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尚欠原告 494,129元。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貸款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文芳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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