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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北簡字第1467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承租被告所有坐落於台北市○○區○○街66號2 樓房屋,供營業用,約定租期自民國99年6 月1 日起至100 年6 月30日止共1 年1 個月,每月1 日繳納租金新臺幣(下同)8 萬元,押租保證金22萬元。
詎料被告竟於99年6月12日擅自未經原告同意,逕將承租之房屋鐵門上鎖,致原告及人員無法進出,影響營業,阻止原告使用該房屋,顯然違反民法第423條規定,原告於99年6 月15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函到7 日內履行出租人義務,逾時終止契約。
然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並依民法第263條、第260條、第226條第1項請求被告損害賠償122,400 元,明細如下:㈠增加租金支出4 萬元:原告另承租臺北市○○○路○ 段65巷7 號8樓5 間包廂,每月租金12萬元。
㈡招牌費用3 萬元:營業招牌名稱「花蝴蝶」。
㈢名片費用400 元:營業名片「花蝴蝶」。
㈣租賃音樂軟體及歌曲費用52,000元:每月租金27,000元及押租保證金25,000元。
本件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至原告無法繼續使用系爭房屋全部而終止租約,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押租保證金22萬元,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溢付租金51,000元[80,000 元×19/30 天=51,000元] ,合計393,400 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393,400 元及自99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兩造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商品租賃契約書1 份、存證信函及簽收單(誤載為『解除』契約,堪認原告本意為終止契約)、另承租地址之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收據1 份、名片2 張等影本附卷為證。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四、按民法第423條、第2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另按終止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民法第263條準用同法第260條之規定。
則原告發函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合計393,400元,應屬可採。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固然於存證信函表明請求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然而並未表明請求之金額,難認業經合法催告,故本件依法應自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催告即計算遲延利息之始日。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93,4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均為無理由,併於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無庸供擔保。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命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慧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公示送達費 250元
合 計 4,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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