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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5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即翁春明之.
乙○○即翁春明之.
丙○○即翁春明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0,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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