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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75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政宏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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