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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453號
原 告 夢幼奇境藝術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笙源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設在台北縣三重市○○街87巷24號,有民事訴訟狀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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