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17455,201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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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455號
原 告 全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珍
原 告 韓國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韋志
被 告 曾琦茵
訴訟代理人 簡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台北縣板橋市○○街97巷1 之4 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依法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且原告起訴之侵權行為(車禍)發生地點係在臺北市內湖區○○○路○ 段、舊宗路1 段口,並非本院管轄區域內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當庭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審理,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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