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55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王格非
被 告 駿祥農產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駿祥
被 告 陳素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六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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