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17703,2010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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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70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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