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60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林平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 及其中新臺幣元部分.. 」 之記載,應更正為「...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陸拾元部分.. 」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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