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217號
原 告 三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遠雄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顏陳利智
陳明展
陳巧智
陳妙智
陳吳月霞
陳明偉
陳奎源
陳衍良
上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285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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