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8308,2010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30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鈺歆律師
孫銘豫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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