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9607,20101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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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607號
原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鎮金殿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丙○○為被告鎮金殿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鎮金殿社區管理委員會,原法定代理人之簡素真代理權消滅, 現變更為丙○○,此有臺北市政府99年8月2日府都建字第0996251200號函及臺北市鎮金殿社區管理委員會第六屆管理委員會當選人第一次籌備會議紀錄在卷足憑,故本件應由丙○○承受訴訟, 惟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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