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補,402,201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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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陸仟叁佰伍拾壹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澳幣33,615元x新臺幣(下同)30.83(99年11月4日澳幣現金賣出匯率)=1,036,351元(33,615元x30.83=1,036,350.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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