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補,414,2010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
聲請費。
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玖仟伍佰陸拾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一、美金80,000元x新臺幣(下同)30.407(99年11月12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432,560元
二、歐元50,000元x41.54(99年11月12日歐元現金賣出匯率)=2,077,000元
三、以上合計為4,509,560元(2,432,560元+2,077,000元=4,509,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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