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重訴,7,2010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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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林保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7,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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