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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北調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159巷18弄4號4樓,侵權行為之發生地在臺北市○○區○○街及後港街街口,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卷可參,前揭地址均非本院轄區,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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