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勞小,76,201011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小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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