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小,2624,201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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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62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均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縣龍井鄉○○街65巷 5號,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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