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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69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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