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建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池康體休閒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