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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146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9年度北簡字第11462號判決主文第1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部分,核與原告於本院99年8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後之聲明相符,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並無顯然錯誤。
聲請人聲請更正,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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