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12037,20101124,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037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岳方牽治
李麗霞
岳惠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返還借用公有房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