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13864,2010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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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864號
上 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美智間因99年度北簡字第13864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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