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14742,2010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7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全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 6日下午2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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