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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9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瀞 原名許素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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