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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184號
原 告 臺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錫瑋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被 告 搜主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為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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