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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256號
上 訴 人 甲○○
即原告 保管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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