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15671,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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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156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沈旭璋 原住基隆.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15671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30日下午5 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幸華
書記官 廖國瑋
通 譯 簡心怡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以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沈旭璋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4,718 元,及其中㈠292,842 元自民國92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㈡31,876元自93年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99年10月2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更正通信貸款本金為29,328元,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24,718 元,及其中㈠292,842 元自92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㈡29,328元自93年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㈠被告於82年4 月2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被告至92年11月8 日止累積消費記帳即本金292,842 元未為給付,依約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2年11月8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㈡又被告於90年6 月29日向原告借款150,000 元,約定共分30期清償,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

惟被告於借款後至93年2 月7 日止,除清償期款項外,尚餘31,876元(其中29,328元為本金、976 元為違約金、1,572元為利息),未依約清償,依契約書第4條第2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與約定書、借據、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 記 官 廖國瑋 法 官 王幸華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合 計 3,680元
附表:
┌──────┬─────┬──────────┬─────┐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新臺幣)├─────┬────┼─────┤
│            │          │計息期間  │ 利率   │期間及利率│
│            │          │          │(年息)│(年息)  │
├──────┼─────┼─────┼────┼─────┤
│ 292,842元  │292,842元 │自92.11.9 │20%    │ 無       │
│(信用卡)  │          │起至清償日│        │          │
│            │          │止        │        │          │
├──────┼─────┼─────┼────┼─────┤
│  31,876 元 │ 29,328元 │無        │無      │自93.2.8起│
│(通信貸款)│          │          │        │至清償日止│
│            │          │          │        │按年息20%│
│            │          │          │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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