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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北簡字第1672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2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主文第一項之假執行;
被告以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叁元為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主文第二項之假執行;
被告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為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主文第三項之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德茲公司)於民國96年5 月2 日以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甲○○為連帶債務人,與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震旦公司)簽訂資本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①),以附表一編號1 所示租賃期間及租金,承租原告震旦公司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設備(下稱設備A) 。
被告德茲公司於97年4月間委託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互盛公司)維護設備A ,由原告互盛公司交付維護同意書,雙方約定維護期間為97年4 月20日起至98年4 月19日止,維護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被告德茲公司並於98年間陸續向原告互盛公司購買設備A 之耗材共22,262元(含98年1月影印紙4,350 元及98年2 、5 、6 月碳粉17,912元)。
詎料被告自第22期起即未給付租金予原告震旦公司,亦未給付維護費用及耗材價款予原告互盛公司,原告震旦公司遂於98年8 月收回設備A 並終止系爭契約①,被告應給付之金額項目詳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合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公司45,000元,被告德茲公司應給付原告互盛公司27,262元。
(二)被告德茲公司另於98年3 月19日以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甲○○為連帶債務人,與原告震旦公司、互盛公司簽訂三方營業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②),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租賃期間及租金,承租原告震旦公司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設備(下稱設備B) ,及由原告互盛公司提供設備B 之供應品並依影(列)印張數收費(約定計費方式:自起租日起算每月為1 期,每期基本費用800 元,單張金額黑白A4為1 張0.4 元)。
詎料被告自第1 期起即未給付租金予原告震旦公司,亦未給付計張費用予原告互盛公司,原告震旦公司遂於98年8 月收回設備B 並終止系爭契約②,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項目詳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合計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公司72,000元、原告互盛公司4,853 元。
(三)原告震旦公司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作為系爭契約①②終止之日,依系爭租約①第8條、第9條、第10條及系爭租約②第7條、第8條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 ⑴及編號2 ⑴所示之金額共計124,200 元(計算式:45,000元+79,200元=124,200 元);
原告互盛公司依維修、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德茲公司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 ⑵所示之金額27,262元,及依系爭租約②第4條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二編號2 ⑵所示之金額4,853 元;
暨均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租約①②之契約書暨附表、租賃標的物交貨與驗收證明書、互盛公司維修同意書、統一發票、出貨單、收費單等資料在卷足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承租人若發生下列各款之任一情形時,無須出租人任何書面通知,本契約即刻終止,承租人應即繳清已到期未繳租金及將標的物返還出租人:⒈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承租人積欠兩期(含)以上之租金」、「本契約依第八條規定終止時:其歸還標的物者,承租人應給付出租人之實際損失及相當於未到期租金總額之違約金」、「承租人公司之負責人願意就承租人依本契約所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系爭租約①第8條、第9條、第10條分別訂有明文。
復按「僅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或各方書面合意終止時,本契約發生終止效力:⑴承租人積欠壹期(含)以上租金或壹期(含)以上計張費用」、「本契約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終止時,... 承租人並應給付相當於未到期租金總額之違約金予出租人」、「承租人如為法人,其依本契約所生之債務,負責人同意連帶負責」,系爭租約②第7條第1項、第2項、第8條分別訂有明文。
從而,原告震旦公司以被告德茲公司未繳系爭租約①第22期起之租金及系爭租約②第1 期起之租金為由,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通知終止系爭租約①②,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欠繳之租金暨違約金,另原告互盛公司請求維護費用、耗材價款及依系爭租約②第4條約定之計張費用,均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9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均應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30元
合 計 2,330元
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附表一(設備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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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備註(廠牌、機型、機號、週邊│租賃期│租金/月 │
│ │ │配備) │間 │(新臺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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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影印機 │廠牌RICOH 、機型MP2000L 、機│96年4 │3,000元 │
│ │ │號Z0000000000 、週邊設備:鐵│月23日│ │
│ │ │桌、送稿機 │至99年│ │
│ │ │ │4 月22│ │
│ │ │ │日共36│ │
│ │ │ │個月 │ │
│ │ │ │ │ │
├──┼──────┼──────────────┼───┼────┤
│ 2 │數位多功機 │廠牌RICOH 、機型M-RC-A2022、│98年3 │2,200元 │
│ │ │機號0000000000 │月1 日│ │
│ ├──────┼──────────────┤至101 │ │
│ │A1022/A1027 │廠牌RICOH 、機型S-RC-DF75 、│年2 月│ │
│ │數位 │機號Z0000000000 │29日共│ │
│ ├──────┼──────────────┤36個月│ │
│ │A2022/2027列│廠牌RICOH 、機型S-RC-PS2027 │ │ │
│ │表掃描單元 │、機號00000000 │ │ │
│ ├──────┼──────────────┤ │ │
│ │128MB記憶體 │廠牌RICOH 、機型S-RC-MEMORY1│ │ │
│ │ │28、機號00000000 │ │ │
│ ├──────┼──────────────┤ │ │
│ │鐵桌 │廠牌RICOH 、機型S-RC-270TAB │ │ │
│ │ │、機號00000000 │ │ │
└──┴──────┴──────────────┴───┴────┘
附表二(被告應給付金額)
┌───┬──┬────┬───┬─────┬────┬────┐
│編號 │原告│項目 │期數 │期間(年/ │金額(新│合計(新│
│ │ │ │ │月) │臺幣) │臺幣) │
├─┬─┼──┼────┼───┼─────┼────┼────┤
│1 │⑴│震旦│租金 │22~29 │98/1~99/8 │24,000元│45,000元│
│ │ │公司├────┼───┼─────┼────┤ │
│ │ │ │違約金 │30~36 │98/9~99/3 │21,000元│ │
│ ├─┼──┼────┼───┼─────┼────┼────┤
│ │⑵│互盛│維護費用│ │97/4~98/3 │5,000元 │27,262元│
│ │ │公司├────┼───┼─────┼────┤ │
│ │ │ │耗材價款│ │98/1~98/6 │22,262元│ │
├─┼─┼──┼────┼───┼─────┼────┼────┤
│2 │⑴│震旦│租金 │1~6 │98/3~98/8 │13,200元│79,200元│
│ │ │公司├────┼───┼─────┼────┤ │
│ │ │ │違約金 │7~36 │98/9~101/2│66,000元│ │
│ ├─┼──┼────┼───┼─────┼────┼────┤
│ │⑵│互盛│計張費用│ │98/3~98/8 │4,853元 │4,853元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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