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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514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江東原律師
趙文銘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肆仟陸佰捌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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