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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591號
原 告 蔡少康
法定代理人 黃秀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返還補習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臺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正確名稱及營業所,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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