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36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宇商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