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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570號
原 告 董安磬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玉聲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因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系爭訴訟標的,即坐落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04號2樓房屋,其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或系爭不動產位置、等級相當之最近成交價格(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於扣除已繳裁判費5,180元後,補繳上述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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