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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4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暉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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