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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928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對被告甲○○起訴,惟僅記載被告姓名、住所,並未記載被告身分資料,自本院無從特定被告身分。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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