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9447,2010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447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迎風不梁塵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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